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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55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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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訂定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以下
  簡稱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為需用機關,本局為服勤單位
    。
  (二)本局人事室負責統籌規劃及聯絡需用機關等事宜。
  (三)本局教育訓練科負責於役男報到後,實施職前講習。
  (四)本局督察室負責排定督導人員定期督導,並就督導發現之優點、
    缺點按月函發督導通報。
  (五)消防大隊負責轄區消防役服勤管理、指揮、調度及督導等事宜。
  (六)消防分隊、大隊、科、室及中心為主要服勤處所,負責消防役役
    男勤務之編排、指導、督勤及考核等事宜。

貳、訓練
三、教育訓練科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時數不得少於十六小
  時,並定期實施消防常年訓練。
四、服勤單位於役男職前講習後,應指派服勤處所工作經驗豐富及操守良
  好之消防人員指導役男。
參、服勤
五、役男之勤務項目如下:
  (一)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性勤務。
  (二)協助防火宣導及消防用水源、消防栓調查。
   (三)協助消防裝備器材保養維護工作。
   (四)協助值班、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工作
    。
   (五)備勤、支援處理緊急事故。
   (六)協助其他消防勤務、公益服務及臨時指派之輔助性行政工作。
    前項勤務需於服勤處所以外之地方執行者,應指派服勤處所之消防人
  員帶班執行。
六、役男服勤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之檢查。
    (二)執勤注意事項。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七、服勤處所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
    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執行之。
八、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內休息
    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處所主管核准,且外出時
    段,限於八時至二十時止,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限。
    役男於放假及收假時,均應向服勤處所之主管或代理主管報告,並於
    出入登記簿登載出入時間。
九、役男勤務實施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日須服勤八小時,其中深夜勤值班不得超過二小時。但值宿不
    在此限。
   (二)全年之輪休(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辨法規定辦理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於服勤處所待命服勤。
   (三)勤務時間每日為二十四小時。自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自十八時
    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四)因災害事故或突發事件,服勤處所得延長前款所定服勤時間。如
    因延長服勤時間而延誤休假者,應於事後補休,不得發給加班費
    。
    停止前項輪休日及國定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
  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給加班費。
十、服勤處所對役男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
    際需要妥予規劃,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其普遍輪流服勤。
    (二)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
        力。
    (三)經常控制適當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故。
肆、差勤
十一、役男因公假、病假、喪假、陪產假、婚假、事假,必須請假時,應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二、役男請假由單位主管核准,請假三日以上者,須填寫請假單由單位
      主管及人事室送局長核准。
十三、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服勤處所應提報服勤單位,由服
      勤單位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
      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消防署。
十四、役男參加訓練、服勤或日勤時間應穿著制服。服勤之裝備機具,按
      需要配備之。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
      繳回人事室。
十五、役男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
      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之責任。
伍、膳宿
十六、役男之膳食採役政署發給主、副食金代之。
十七、服勤於服勤處所之役男應住宿及休息於該處所;服勤於科、室及中
      心之役男應住宿及休息於各科、室及中心指定之服勤處所。
陸、管理
十八、服勤處所單位主管長官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
   等方面予以考核,並於六月二十五日或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考核資
   料送至人事室彙送消防署。
十九、服勤處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送至人事
   室,人事室於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彙送
   消防署。
二十、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二十一、役男於住宿場所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服務工作。住宿場所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
    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留宿外人、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
    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二、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並適時予以心理諮商及輔導。
二十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處所主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
    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消防署予以罰薪或施予輔導教育。
二十五、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
    向消防署報告,並妥為處理。消防役役男因案停役時,服勤單位
    關書面文件,陳報消防署。
二十六、督察室對役男服勤情形,應排定督導人員定期督導,並就督導發
    現之優點、缺點按月函發督導通報。

二十七、役男無故不到職、不服勤或違抗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處所
    提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消防署。

柒、獎懲
二十八、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實效
    原則辦理。本局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役男之獎懲。

二十九、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本局核定。
     (二)榮譽假授權各科、室、中心、大隊一級主管核定,但三天以
      上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經局長核准。榮譽假之核給
      ,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優事蹟,經
      內政部或消防署核給者,不在此限。另,榮譽假以日核給者
      ,按日數放假,其收、放假時間與請、放假相同;以時核給
      者,按時數放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三個月
      內請畢。
     (三)罰薪由本局提出,報請消防署核定,本局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本局提出,報請消防署核定。

三十、本局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
   由本局考績委員會議審議。
      審議或核定各項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捌、申訴
三十一、役男對懲處機關所為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
    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消防署提出
    申訴;原懲處機關為消防署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三十二、役男服勤期間若遇有勤務派遣、請假、獎懲、服勤與生活管理等
    管理不當、有損權益之情形,請循正常管道向人事室反應陳述,
    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