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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執行限期改善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3780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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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
    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使檢查未符規
    定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限期改善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限附表一之消防安全設備未設、拆除、損壞或功能
    不彰,致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處
    罰者。

三、本原則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期限(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四、消防安全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開
    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有附表一表列情形者,管理權人(代表人)得
    提出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二),並檢附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及估價
    單或工程合約書,於接獲限期改善通知單起七日內向本局提出展延申
    請。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親自處理而委託他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如附表三)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五、本局收受限期改善計畫書後,辦理原則如下:
    (一)改善計畫書如經本局允許,改善期限應自初次開立限期改善通知
        單之翌日起算。
    (二)改善計畫書應針對單一限期改善通知單,多數限期改善通知單

        得以單一改善計畫書提出。
    (三)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日

        依附表一表列內容核予。
六、未提出改善計畫書之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複查時已改善百分之五十上
    者,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得給予管理權人(代表人)改善計畫書,管理
    權人(代表人)亦得向本局提出改善計畫書。但改善計畫書如經本局
    允許,改善期限亦應自初次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