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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參加公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3200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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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慰勉及表達對員工、員工眷屬
    及其他有關人員死亡之哀悼與追思之意,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單位所屬人員得為被公祭對象:
    (一)本局。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三)桃園市議會。
    (四)本府及本局各項委員會。
    (五)消防產業公會、協會、基金會。
    (六)與本局業務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

三、本原則所稱眷屬指係配偶、父母或養父母。
四、本局依以下原則派員參加公祭:
    (一)本局員工因公殉職者,由局長率員前往公祭,並簽請市長主祭。
    因公死亡者,由局長率員前往公祭。
    (二)本局員工非因公死亡及眷屬死亡者,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
    局長、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率員前往公祭;副大隊長、技正、專員
    、股長、組長、科員、技士、護理師、組員、分隊長等人員,由
    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率員前往公祭;小隊長
    、技佐、助理員、佐理員、辦事員、隊員、書記等人員,由一級
    單位主管率員前往公祭。
    (三)退休人員及其眷屬,由其退休時所在單位一級主管率員前往公祭
    。
    (四)本府各局處正副首長,由局長或副局長率員前往公祭。
    (五)議員,由局長或副局長率員前往公祭。
    (六)消防產業公會、協會、基金會等正副負責人,由業務相關單位一
    級主管以上人員率員前往公祭。
    (七)擔任本府及本局相關委員會委員,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
    人員率員前往公祭。
    (八)其他與本局業務有關公私立機關(構)學校首長、校長、負責人
    ,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率員前往公祭。
  (九)其他人員,由業務相關科室簽陳核定派員層級。
    前項四至九款人員眷屬死亡者,由業務相關單位一級主管率員前往公
  祭。
五、參與公祭人員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六、派遣公祭人員,以六人為原則,並以與業務相關及地域相近者為優先
  派遣順序,如:
   (一)死亡同仁或其眷屬所在單位人員。
   (二)其他單位與死亡同仁或其眷屬熟識人員。
   (三)業務相關單位或鄰近分隊人員。
   (四)其他人員。

七、上述公祭原則得視業務情形、地區範圍等實際需要,變更公祭層級及
  人數。

八、參與公祭人員,以公出為原則,除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外,不
  得以公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