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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因公涉訟輔助程序有所依
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涉訟公務人員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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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涉訟輔助,權責單位為涉訟業務科室中心,各科室中心辦理事項
如下:
(一)涉訟業務科室中心認定涉訟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二)人事室審查是否符合因公涉訟輔助要件。
(三)秘書室延聘律師。
(四)會計室核銷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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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涉訟輔助,以涉訟業務科室中心為窗口,循序協調聯繫人事室、
秘書室及會計室。如為刑事案件,應於人事室之後聯繫政風室、秘書
室及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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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涉訟輔助,內勤人員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簽辦。外勤人員應以
陳報單為之。但因拘提或逮捕而不及以書面辦理時,得先行以口頭協
調聯繫,於拘提或逮捕結束後立即補行書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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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報單,分文予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依第三點原則會辦有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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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陳報單應於開庭前六個工作日送達局本部。但涉訟公務人員為民事原
告或參加人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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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拘提或逮捕涉訟公務人員時,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主動立即以口頭
循序協調聯繫人事室、秘書室及會計室,並依第四點但書之規定補行
書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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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訟公務人員為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主
任或科長時,權責單位為人事室,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由涉訟業
務科室中心辦理事務,改由人事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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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律師費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之業務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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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行延聘律師而申請律師費時,應向涉訟業務科室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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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事室應向本局全體公務人員宣導因公涉訟輔助意義及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