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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同仁之身心健康,鼓勵同
仁踴躍參加每年辦理之中央級、市級及局內之各種球類活動及體能競
賽,以提昇同仁參與熱忱,達到養成良好運動習慣及強健體魄之目的
,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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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適用於全局同仁,報名參加各種球類活動及體能競賽之練習,
請自行調整輪休日時間,以不影響正常公務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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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中央級舉辦之球類及體能競賽,獎勵額度依主辦單位所訂之標準
敘獎,若主辦單位未明訂而由本局自行核定時:
1、參賽隊伍9 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2、參賽隊伍10隊以上、15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
、業務承辦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名管理、
教練、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3、參賽隊伍16隊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三名管理、教練、
業務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二)市級舉辦之球類及體能競賽,獎勵額度依主辦單位所訂之標準敘
獎,若主辦單位未明訂而由本局自行核定時:
1、參賽隊伍9 隊以下,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2、參賽隊伍10隊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管理、教練、業務承辦
人各嘉獎一次、選手各嘉獎二次,第二名管理、教練、業務
承辦人、選手各嘉獎一次。
(三)辦理全局人員參與之球類及體能競賽,承辦單位主管、業務承辦
人、協辦之工作人員各嘉獎一次;大隊選手之敘獎額度,獲得冠
軍之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五名各嘉獎一次,亞軍隊伍依個人
成績高低前四名各嘉獎一次,季軍隊伍依個人成績高低前三名各
嘉獎一次。
(四)若有故意破壞比賽活動之人員,由主辦單位簽辦懲處送考績委員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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