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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
法)辦理有關採購相關事宜及確保採購效能與品質,特設採購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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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業管副局長、主任秘書、簡任技正或專門委
員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視情形由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委員分別由
業務單位、採購單位及監辦單位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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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事項如下:
(一)提供採購諮詢服務。
(二)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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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
(二)基於採購效益或業務單位專業不足。
(三)疑義、異議或申訴事件有審查之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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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審查小組,由本局業務單位主管指派業務承辦人擔任,負責審查議
案之彙集、通知、準備及審查紀錄之製作等工作。
業務單位提送審查之採購案件,於資料彙集後,陳報召集人,訂定開
會時間及地點,以開會通知單或電話通知委員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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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審查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召集人指定
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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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另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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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
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關對於廠商
之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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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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