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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聞發布行銷宣導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13330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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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同仁踴躍主動參與新聞資
  料之撰寫,藉以激發同仁文書撰寫能力,同時讓所有市民更注重消防
  安全之防範作為,以提升本局專業機關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聞發布行銷宣導重點如下:
  (一)重大政策議題宣導。
  (二)溫馨感人足為社會注入良善力量之勤務。
  (三)搶救積極、困難足顯任務艱鉅之救災救護工作。
  (四)特殊勤務能彰顯同仁作為艱辛。
  (五)宣導性主題足以發揮降低災害宏效。
  (六)其他提昇消防專業形象或改革措施。

三、本局新聞稿一律由業務單位主辦,知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指揮中心),由局長核可後,統一由本局新聞聯絡人發布。
  前項業務單位,於外勤為各大(分)隊,於內勤為各科、室、中心。

四、為即時向社會大眾傳達本局執勤同仁積極艱辛作為並確保訊息之完整
  性,新聞事件(活動)發生日當天新聞稿即應會辦指揮中心。如任務
  完成時間為當日十七時後,除是項事件具特殊性,應於隔日上午九時
  前會辦指揮中心。

五、每季撰寫六則以上新聞稿者,經張貼於桃園新聞網,嘉獎一次。
  前項敘獎額度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上限。

六、各業務單位發布新聞資料或主動聯繫媒體,經主流報系及各大電子媒
  體採用刊登:
  (一)每月二則嘉獎一次,四則以上嘉獎二次。
  (二)遇有負面新聞,主動提供澄清資料,獲媒體導正或平衡報導者,
    每件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前項敘獎額度每半年不限次數。

七、第五點及第六點敘獎對象為每新聞事件(活動)之出力人員為限。
八、外勤業務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新聞發布敘獎清冊、獎懲表及
  相關佐證資料彙整送指揮中心,內勤業務單位應由指揮中心彙整。

九、辦理敘獎應自新聞事件(活動)發生時起二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