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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8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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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目
八、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表暨保存年限區分
  表逐件檢查承辦人填註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之正確性。
九、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據分類號自行編訂各類目之案次號。
十、檔案管理人員於逐件檢查分類號無誤後,應填註案次號、卷次號、目
  次號。
十一、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次號及目次號均填註於案件右上角,
   各科室因應各業務特性所自行訂定之書件表格,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