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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8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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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檔案整理保管
十二、第九至第十一點規定事項完成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整理
   案件。
   (一)案件之整理,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早者在下,晚者在上之順
     序整理。
   (二)案件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案件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左右底三面邊緣整齊。
十三、案件經整理後,同案名之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卷夾內應
   置目次表,紙張同公文用紙,並於檔案卷夾封面、卷脊標明案名、
   檔號、保存年限等檔案相關資訊。
十四、檔案卷夾存放檔案以六十案件或厚度三公分為原則,案件過多時得
   分置數個檔案卷夾,過少時得存放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予適當區隔
   同時依案次號順序排列,檔案卷夾放置不同案名之案件,其目次表
   應分別製作。
十五、檔案卷夾應選用質優、堅韌耐折並經去酸處理之紙質或其他保固良
   好之材質。
十六、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予包裝編號登
   記並註明檔號,另行存放。按編號大小順序,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擺放。附件另行存放時,原檔案應加註附件另存○○號。
十七、經整理、裝訂之檔案,依下列規定存放於檔案架:
   (一)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直立排列。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排架情形。
十八、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檔案管理人員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官
   並作適當之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