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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8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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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檔案檢調
十九、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檔案
   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局權責長官核准。
二十、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借調檔案時,以影本提供,
   非有必要,不得借調原件。
二十一、借調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一張調案單以借調一案件為原則,經承
    辦單位主管或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二十二、調案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號或公文文號。
        (二)案由。
        (三)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四)調卷事由。
        (五)陳核欄位。
        (六)調檔日期、還檔日期、頁數。
二十三、借調檔案時,借調人、檔案管理人員均應當面清點檔案內容、頁
        數、件數,還件時亦同。
二十四、調案單應採二聯式,一聯於還件時送還借調人,一聯由檔案管理
    人員妥善保管一年。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於檔案調出時應立即於電子公文系統中登錄借閱、
    歸還登記。
二十六、機關間借調、借用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局權責長官核
    准後辦理;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
    期間。
二十七、借調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拆散、汚損、添
    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之情事。
二十八、借調檔案最遲十五日內應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
    申請,並經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得連續三次,每次以七天為限,逾三次仍需繼續使
    用者,應先歸還檔案,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二十九、對於借調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辦理稽催,經稽催
    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權責長官處理。
三十、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始得歸還調案單,
   如有第二十七點所定情事,應簽報權責長官議處,其調案單不予歸
   還。
三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檢查有無借調檔案未歸
    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