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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8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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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典藏庫房
三十二、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檔案庫房應與辦公室為必要之區
    隔,並注意耐震措施及不宜設置於地下室及排水不良之位置;檔
    案庫房應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及未經許可之
    人員,不得擅自進出,尤不得任其自行調閱檔案。
三十三、檔案庫房之設置應注意防火、防水、防潮濕、防光及設置空調、
    空氣清淨等設備。
三十四、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濕度儀表並每日紀錄之,房內溫濕度應保持
    在相關規範範圍內。
三十五、檔案庫房內之檔案架(櫃箱)等應採用防火、防潮、防融、及耐
    震設備,其擺設應距牆、地面十公分以上。
三十六、檔案庫房應進行蟲、鼠、黴菌防治處理,並定期消毒。
三十七、檔案庫房應依規定設置滅火器具,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吸菸、飲食。
        (三)儲存食物或存放非檔案管理用品。
        (四)植養生物。
        (五)使用火爐、電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