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機密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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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局應指派專人專責機密檔案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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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於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封,應檢視密封袋各欄
承辦人是否填註後點收,編號登記,並定期列印密件清單存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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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以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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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借調密等以上檔案應經局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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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借調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
期申請,經核准得展期二次,每次以七天為限,屆期仍需繼續使
用,得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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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借調機密檔案於調取時,借調人、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密封袋是
否拆封,還件亦應檢視是否密封,檔案管理人員並在封面註記調
件、還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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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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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應定期清理機密檔案,並通知業務單位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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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機密檔案經核定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檔案管理人員除應於電
子公文系統機密檔案解降密辦理解降密外並應於檔案外浮貼機密
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