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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208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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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機密檔案
三十八、本局應指派專人專責機密檔案之管理。
三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於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封,應檢視密封袋各欄
    承辦人是否填註後點收,編號登記,並定期列印密件清單存參。
四十、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以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保存
   。
四十一、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借調密等以上檔案應經局長核准。
四十二、借調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
    期申請,經核准得展期二次,每次以七天為限,屆期仍需繼續使
    用,得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四十三、借調機密檔案於調取時,借調人、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密封袋是
    否拆封,還件亦應檢視是否密封,檔案管理人員並在封面註記調
    件、還件日期。
四十四、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四十五、應定期清理機密檔案,並通知業務單位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
四十六、機密檔案經核定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檔案管理人員除應於電
    子公文系統機密檔案解降密辦理解降密外並應於檔案外浮貼機密
    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