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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11001183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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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為健全電腦機房管理制度及機房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者外,電腦機房安全管理依據「桃園市政府消防
    局及所屬各單位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三、資訊人員為電腦機房專責管理人員。
四、電腦機房房門應裝設門禁系統。
五、進出電腦機房人員,除專責管理人員外均需填寫電腦機房進出人員登
  記表,登載進入電腦機房人員姓名、單位、事由、日期以供查考。

六、專責管理人員離開電腦機房時應立即上鎖。 
七、為避免連線作業中斷及較長時間之停電,電腦機房應設置不斷電設備
  及發電機設備。

八、電腦機房應裝設空調,機房內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
    間,相對濕度應維持在百分之五十至七十間。
九、電腦機房內不得存放未經核准之電器物品。
十、電腦機房內應定點放置消防器材。
十一、電腦機房應保持整潔,不得吸煙、進食,各項電腦設備周圍不得放
   置茶水。

十二、機器故障時,應先初步由電源、設備燈號及訊息來進行判斷與檢查
   。若無法自行處理,應通知廠商前來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