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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少民眾往返本局洽公之時間
,同時兼顧本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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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系統管理者及經本局單位主管同意,系統管理者開
放使用權限之一般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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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統管理者之職責如下:
(一)一般使用者帳號權限設定。
(二)每月列印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
(三)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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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使用者之職責如下:
(一)於業務權限範圍內查詢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
(二)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不得任意複製。
(三)查詢資料需有相關證明依據或取得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詢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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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應業務需求須新增或異動系統使用帳號時,請使用者填寫帳號申請
表(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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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並至少應每三個月
變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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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統管理者應每月不定期抽查一般使用者之查詢案件簽陳長官,並擇
期請相關使用者備齊佐証文件進行資料是否正常使用,包含資料正確
性、正當性、查驗使用內容等稽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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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維護相關資料安全、除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移作其他用
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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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依本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
訟時,一般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民、刑事及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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