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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公務資訊設備因報廢或拍
(變)賣致有洩漏公務機密之風險,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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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隨身碟、隨身硬碟、內接式硬碟、行動裝置等各項電子資料儲存
設備,在報廢程序前,需送交資訊單位研判相關設備是否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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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堪用但不宜報廢者,將財產轉移資訊單位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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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堪用且准予報廢者,由資訊單位破壞電子資料儲存設備,並確認無
資訊安全疑慮後,交由財產管理單位進行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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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破壞相關電子資料儲存設備採鑽孔方式處置,並請政風室派員監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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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應科技快速發展趨勢,若有本規範未提及之電子資料儲存設備其資
料破壞得以鑽孔方式處理者,準用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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