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秘字第110033020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及休閒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之會議室及交誼廳。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至本中心網站線上租借並繳納場地使用費。
五、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經本府許可並繳清場地使用費後,申請人無法如
  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十日前通知本府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場
  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六、因本府有特殊需要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
  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處分。
  前項廢止許可處分,本府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申請
  人不得請求補償。
七、本府或所屬機關自辦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辦理之教育訓練、重要集會、
  政令宣導或公益活動,經簽奉核准,得免費使用本中心場地。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許可使用,許可後始發現者,
  得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本府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其他致生本府損害之行為。
九、本中心場地除連續假期外,其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日上
  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十、申請人如須使用本中心投影設備或佈置場地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使
  用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中心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十一、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須張貼海報、宣傳單、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
      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會同本
   中心協調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