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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007963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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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執行業務及協助推動地政相關
  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於本市連續執業滿五年以上;地政
    士退出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
    連續執業。
  (二)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地政士。
  (三)最近五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鍰或懲戒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無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或變造文
    書,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符合基本資格且經本市各地政士公會推薦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申請:
  (一)桃園市優良地政士推薦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參選人切結書(附件二)。
  (四)優良地政士評選評分表評分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市各地政士公會推薦人數,以該公會會員人數一百分之一(無條件
  進位)為其上限。
四、本市優良地政士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前點第一項規定文件,掛號郵寄或親送
  至本府;以郵寄方式申請者,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一項延長及前項申請期間,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之。
  申請人所附文件不符規定、填寫內容有誤,由本府通知申請人於十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府辦理初審及實地訪查,就申請書及其相關證
  明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統一於當年度申請截止之日起
  十五日內,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五日。公告期間申請人經檢
  舉有不合參選條件,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六、初審通過者,由本府籌組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本府地政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地政士
  公會與地政士執業有關機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選(派)之。
七、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依評分表(附件三)項目評分及加
  總(如附件四),評分項目如下:
  (一)前二年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情形。
  (二)對地政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情形。
  (三)協助地政業務之推行或參與本府年度地政業務相關活動情形。
  (四)參與地政士公會會務情形。
  (五)推行地政教育、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
    件、公開發表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情
    形。
  (六)其他有助於提升地政領域之發展,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
    獻情形。
  評選結果依前項加總分數高低排序,獲獎人數最多以五人為限。但評
  選分數相同,致人數大於五人時,由評選小組委員當場就分數相同之
  參選人表決之。
八、獲獎人由本市市長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名單另公告於本府及
  本府地政局網站。
九、獲獎人如有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致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經查
  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
  前項受撤銷資格者名單,另公告於本府及本府地政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