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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基金之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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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所屬人員,其符合待遇支給標準所定消防危險職務加
給,並直接從事消防專業工作之人員。
(二)於本府消防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
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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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之慰問金或補助金,依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基準表(
如附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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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再申請其他同性質慰問金者,應
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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