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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8013237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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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基金之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所屬人員,其符合待遇支給標準所定消防危險職務加
    給,並直接從事消防專業工作之人員。
  (二)於本府消防局實習或奉令協助執行任務期間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
    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

三、本基金之慰問金或補助金,依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基準表(
  如附表)辦理。
圖表附件:
四、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再申請其他同性質慰問金者,應
  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