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6231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訂定契約
十一、本局各科室中心訂定契約時,應注意遵循合法、公平、完整、明確
   性及誠實信用之原則。
   第一次訂立且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或其他影響
   本局權益重大者,應簽會法制人員表示意見。
十二、訂定採購契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訂定私法契約時,如法令有強行規定或契約約定必須公證時,得約
   定不履行契約時,逕付強制執行,並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
   務所辦理公證,另註明公證費用及印花稅由何方負擔。
十四、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表明契約之名稱為行政契約。並以行政法院或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不可約定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亦不可於契約中出現公證條款。
十五、訂定行政契約時,應約定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如不依約履行時,同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
   逕為執行,該行政契約並經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
   項認可。
十六、契約期滿需要續約時,應於契約期滿前,辦妥續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