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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6231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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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法律顧問延聘
二十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報經局長核准後,遴聘常年或專案法律顧問
    (以下簡稱法律顧問),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或服務。
二十八、法律顧問須具備執業律師資格或在大學講授法律課程之專家學者
    ,提供下列服務:
    (一)法律諮詢。
    (二)協助審核法律文件、訴願答辯書及訴訟答辯狀或契約等相關
      文書。
    (三)其他法制業務之協助。
二十九、法律顧問之聘任,須訂定聘任契約書,一年一聘,契約屆滿時得
    續聘之。但得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及是否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