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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6231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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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民事及行政執行
三十、就日後不能執行或甚執行之虞之民事執行事件,應循民事訴訟法為
   保全程序。
三十一、行政執行事件,於移送行政執行前,應先形式審查行政執行名義
    之合法性,再行移送行政執行。以尚未確定之行政處分為行政執
    行名義者,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為保全程序。
三十二、執行法院或執行分署補正各式資料之要求,應於期限內備妥並回
    覆;要求派員參與者,應指定人員於該期日到場,以免受不利益
    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