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法令疑義之解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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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本局自訂法令有疑義時,得請各該業務主管單位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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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科室中心適用法令有疑義,認須法制人員提供法律意見或有統
一解釋法令之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敘明有疑義之法條、疑點、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二)檢附相關背景資料及歷來簽見函文。
派出單位有法令適用疑義者,應先經科室中心確認需法制人員提供法
律意見或有統一解釋法令之必要後,再由科室中心依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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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各科室中心會請法制人員表示意見之案件,如簽會數單位時,原
則以法制人員為最後會簽人員。但分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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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各科室中心送會之案件,其卷附文件內容應注意完整及時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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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各科室中心送會法制人員之案件,其卷附文件內容若有不完整,
而影響案件之研判,經法制人員通知補送文件資料,應予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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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各科室中心請法制人員就複雜或具爭議之案件表示意見時,應以
正式公文方式辦理或商請法制人員邀請學者專家、科室中心或有關局
處研商解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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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各科室中心應主動送會法制人員表示意見:
(一)各科室中心重大政策性之案件,涉及法令適用疑義者。
(二)各科室中心涉及法令爭議案情複雜影響本局權益至鉅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