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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1002294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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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三)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規劃與推動。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執行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
    任三人,由本府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及水務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
    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擔任,
    管理及執行本辦公室相關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及復原管考組,置組長三人及組
    員若干人,由本府各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調用或派兼人員應熟稔所屬單位之相關業務,其服務期間受本辦公室
    指揮監督。
    第一項各組業務分工如附表。
圖表附件:
五、本辦公室每半年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本府所屬各
    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工作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或本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
    員會學者與會。
    各業務分組得視需要召開業務會議,協調、管制各分組成員工作執行
    進度。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