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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災害現場指揮及搶救、調
度能力,提昇救災效能、發揮整體戰力及確保民眾人命財產安全,特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設本局重大災害現場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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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災害現場各項救災幕僚作業,執行重大災害處理事項。
(二)有效掌握災害狀況、通報及傳遞災情。
(三)各項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報告事項。
(四)其他交付任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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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園市轄內發生重大火災、爆炸、颱風、地震或其他重大災害等,經
搶救二小時仍無法有效控制且有下列情形時,由本局視救災之需要成
立本小組以利救災任務之遂行:
(一)有二人以上死亡或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或有人員受困且搶救困難,
仍需持續進行相關搶救作業。
(二)達本局火警分級四級以上之火警。
(三)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或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災害,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死亡。
(四)其他特殊災害,局長認為有成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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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局長任指揮官,副局長任副指揮官。
指揮官綜理災害現場搶救任務,副指揮官襄理災害現場搶救任務並負
責媒體發言統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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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編組分為執行類、管制督導類及後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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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類設安全組、搶救組、救護組、調查組及作業組。
(一)安全組由火災預防科及危險物品管理科負責,任務如下:
1、受災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安檢、查報、通報案件處理情形等
資訊之提供。
2、民眾避難逃生通道及搶救人員搶救進出通路資訊之提供。
3、現場危險物品或毒性化學物質種類相關資訊之查詢。
4、提供場所消防安全及設備運用之評估與建議。
(二)搶救組由災害搶救科及教育訓練科負責,任務如下:
1、提供搶救作業及人員防護之建議。
2、救災水源運用情形。
3、救災人車部署、需求評估及協調調度。
4、裝備器材及車輛之維修事宜與水帶、泡沫原液等救災物資調
度運補。
5、現場搶救部署圖之檢視確認。
(三)救護組由緊急救護科負責,任務如下:
1、傷患緊急送醫調派。
2、傷患送醫後續調查。
3、緊急醫療網之動員。
4、大量傷病患之處置。
(四)調查組由火災調查科負責,任務如下:
1、火災原因調查。
2、現場之照相錄影。
(五)作業組由各大隊負責,任務如下:
1、執行現場搶救作業。
2、事故現場處置評估。
3、設立前進指揮所及人員裝備管制站。
4、隨時回報任務執行及資源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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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制督導類設應變督導組,由減災規劃科、整備應變科及督察室負責
。
(一)應變小組開設作業物品準備事宜。
(二)本市防救災相關局處及各公所協同救災之聯繫事宜。
(三)跨縣市及跨領域之救災友軍人車物資支援申請。
(四)督導各編組運作狀況。
(五)管制、掌握及評估災情狀況,並視需要辦理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
勘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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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後勤類設補給組、新聞通訊組及財務組。
(一)補給組由秘書室負責,其任務為便當、茶水、油料等後勤項目之
提供及核銷相關作業。
(二)新聞通訊組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負責,任
務如下:
1、彙整現場資料提供指揮官、發言人。
2、車輛、裝備、人員調度及出動能量統計。
3、災情報告製作陳報上級長官。
4、相關業務單位輪值應變人員及大隊、分隊停休作業及通報聯
繫事宜。
5、跨縣市及國家搜救中心消防人車物資支援申請事宜。
6、協助新聞發布及記者接洽事宜。
7、現場通訊器材之維修及調度。
(三)財務組由會計室負責,任務為協助後續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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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業流程如下(詳附件一):
(一)指揮中心受理報案,依災害類別派遣車輛、人員前往救災,大隊
長或副大隊長到達現場後依據或準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
及搶救作業要點開設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執行相關作業,經搶救
後評估災情係屬重大災害時,立即回報指揮中心,經總值勤官核
定,立即報告局長及本局輪值總督導官。
(二)經局長指示成立本小組,並視實際救災需要指定須參與作業之編
組單位後,由指揮中心負責通報各類編組組長及組員,相關人員
接獲通知後,應攜帶相關資料報表及器材(如附件二),於一小
時內至局本部集合前往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並執行開設作業。
(三)各編組幕僚單位依任務分工蒐集相關資訊供指揮官或發言人參考
。
(四)災情資訊視災害狀況定時或不定時由發言人發布。
(五)本小組經局長指示後撤除,後續核銷作業由補給組辦理,並由財
務組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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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撤除後,除有特殊應檢討事項由應變督導組召開檢討會議外,
各科、室、中心依業務權責逕行各項檢討及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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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本小組編組作業人員值勤時間之超勤加班費、業務加班費及補
休,依災害應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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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編組與緊急聯絡電話表(如附件三)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報至災害搶救科彙整,並置於指揮中心,各組得視任
務需要調整人力及小組數量,有異動時須隨時通知更正;編組人員
應注意各項編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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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執行本要點出(不)力之個人或單位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核
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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