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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市有公用財產盤點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5002450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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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市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
  釐清帳務、落實產籍管理及確實掌握財產之總值總量,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局每年分三階段進行盤點:
  (一)第一階段:五月至六月由使用管理單位自盤。各單位財產管理人
    自行於財產管理系統列印單位之財產及非消耗品盤點清冊,於六
    月底前完成盤點,並於財產或非消耗品明細表之保管人處核章確
    認,盤點清冊彙整裝訂後,送大隊實施第二階段複盤;科、室、
    中心需於8 月份完成自盤,並將清冊送交秘書室辦理抽盤。
  (二)第二階段:七月至八月由各大隊至所屬分隊複盤。各大隊針對所
    屬分隊派員實施複盤,並將複盤結果填寫紀錄表連同盤點清冊送
    秘書室。
  (三)第三階段:九月至十月由秘書室抽盤。秘書室依據各科、室、中
    心及大隊部送交之財產盤點清冊及複盤紀錄會同政風室、會計室
    抽盤,並製作盤點檢核報告,書面陳報鈞長,並函知各單位,如
    有缺失,持續追踪至改善完成。
三、自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項財產僅有一編號、一標籤,標籤應黏貼於明顯處,標籤未貼
    、字跡模糊、脫落、或因異動未即時更新者,應確認後,洽秘書
    室補印標籤。
  (二)財產廠牌、型號、規格等或其它資料有誤,應隨時通知辦理更正
    。
  (三)財產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之財產,應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
    形。閒置未使用或已不符效能者應徵詢其他單位是否適用。
  (四)財物保管人或財產存置地點資料異常與現況不符,應釐清該筆財
    產使用人及正確財產放置地點,並至財產管理系統修正。
  (五)財產移轉他單位使用,應填寫財產移動單送秘書室辦理移轉手續
    。
  (六)財產有物無帳應補辦財產或非消耗品增加登記。
  (七)財產毀損或已達報廢年限,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
    不符經濟,應辦理財產減損。
  (八)財產減損,應填製財產或非消耗品減損單,經核定已完成辦理報
    廢程序後,發現尚未除帳者,應洽秘書室確認。
四、本年度盤點結果做為決定次年度財產盤點全盤與否之參考。
五、執行本須知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六、財產盤盈或盤虧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切實調查。
七、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檢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預定
  盤點期程結束後,另行訂定日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