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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並確
保救護人員及緊急傷病患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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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要領如下:
(一)平時備勤時:
1、每日勤務交接、車輛保養時,確實依照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
及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所載逐項檢查,並做成紀錄備查
。
2、每次使用後與每月定期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消毒,並做
成紀錄備查。
3、熟悉救護轄內之地形、交通路況及相關醫療院所位置與急救
醫療資源。
4、救護車急救裝備、器材、耗材應隨時補充並保持足夠數量;
救護車外觀及內裝須保持清潔。
(二)出勤救護時:
1、救護人員應服裝整齊,攜帶手提台無線電、救護紀錄表及個
人監視錄影器等應勤裝備迅速出勤。服務態度應誠懇、和藹
,不得接受饋贈。
2、救護車出勤途中雖得善用交通優先權,但行經路口時仍應特
別提高警覺減速通過。駕駛旁助手並隨時協助駕駛注意路況
。
3、出勤途中救護人員應繫安全帶、開警示燈、鳴警報器,安全
、迅速抵達現場。
4、以無線電初報、續報及結報隨時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大
隊派遣席或分隊值班台以利掌握勤務執行狀況,並視需要與
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保持聯繫。
(三)抵達現場時:
1、救護車停放位置應注意安全,並避免影響交通。打開警示燈
及事故閃燈,關閉警報器,若需離開無法有效監控救護車時
,引擎熄火,拔除鑰匙,確保救護車安全。
2、救護人員因勤務執行需要,離開救護車或視需要,可請現場
人員協助清理現場,並確保在安全環境下進行急救工作。
3、評估救護對象、傷病性質、程度及人數。三人以上之傷患救
護現場,依循檢傷分類原則執行優先次序急救工作,必要時
掛上傷卡,並視情況請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支援。
4、執行救護時,應戴手套及口罩,隨時預防傳染病之感染。
5、若有涉及刑案之現場,除緊急救護傷患外,須注意保持現場
完整。
6、如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載送或拒作急救處置,仍應於救
護紀錄表上記錄其生命徵象,並註明拒絕理由,請傷病患、
家屬或在旁證人其中一人簽名。
7、酒醉路倒病人原則上應配合派出所進行戒護,並視需要送交
派出所保護管束。
8、精神病患送醫前,請家屬先行聯繫收容之精神醫療院所,並
加以確認;如需護送就醫,必要時,應由家屬勸導或員警陪
同。
9、有暴力傾向之精神病患應請派出所員警配合進行戒護後,再
由家屬陪同送醫。
10、執行傳染病患之送醫應確實穿戴適當防護裝備,勤務執行完
成後,救護人員、車輛應作澈底之消毒。
11、送醫之選擇,除非地屬偏遠急救責任醫院距離遙遠者,以送
急救責任醫院為原則。病情特殊,患者或家屬未主動提出要
求,應視病情選擇就近適當醫院,若其指定之醫療院所不適
當,仍應給予建議。
12、患者上車前,應告知其本人或陪同家屬預定送至之醫院名稱
。並絕對禁止送醫途中下車。
(四)送醫途中時:
1、運送過程,除非患者為幼童或身心障礙,可由家人陪同外,
應避免讓家屬或其他不相關人員隨車;若家屬無交通工具,
以讓家屬或看護一人乘坐於駕駛座旁,並繫上安全帶隨車為
原則。
2、送醫途中至少一名救護人員需於後車廂,繼續給予患者施救
及照護,隨時觀察及評估其生命徵象,並通報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大隊派遣席或分隊值班台、責任醫院,或請示進一步
之處置方式。
3、通報內容包括:
(1)呼叫後送醫院,自我介紹、傷病患性別、人數及年齡。
(2)主訴或主要問題,如為OHCA案件需敘明內科或外科。
(3)所做急救處置及目前生命徵象;如為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
(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以下簡稱 OHCA)須
回報呼吸道處置及電擊與否、危急個案須回報重點異常或
特殊處置、非危急個案則回報患者生命徵象無異常即可。
(4)醫院選擇及預定到達時間。
4、視情況在夏天為病人覆蓋被單,冬天覆蓋毛毯,以保護病人
隱私及保暖。
(五)抵達醫院時:
1、應主動協助搬運患者,並簡要向醫護人員說明病情及所做處
置。
2、可持續於醫院協助醫護人員救治患者,或在旁實習。在院實
習時間最多可達十五分鐘。
3、離開醫院前,救護紀錄表應詳實填寫,由醫護人員簽名確認
後上傳本局緊急救護雲端作業平台系統;如該院未建置系統
,或由緊急救護科認定之特殊情形時,則填寫紙本救護紀錄
表,第二、三聯交予應診醫療機構,返隊後補登於系統。紙
本救護紀錄表第一聯於次月二日前送交緊急救護科。
4、將傷病患送至醫院後,須等到醫護人員將傷病患及其財物接
收後始可離去。
5、抵達醫院、在院實習及離開醫院時,均應以無線電向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大隊派遣席或分隊值班台通報。
(六)出勤返隊後:
1、返隊途中,應注意交通安全,關閉警示燈及警報器;返隊後
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大隊派遣席撤銷管制。
2、返隊後,應將使用過之救護器材,分別依性質清潔、消毒及
補充,整備救護車內應有救護急救器材;急救箱及攜帶式氧
氣組置於擔架床上,以備下次出勤能迅速取用。
3、所用耗材應立即補充且確認數量足夠。
4、載運有疑似傳染病或受污染救護對象時,救護車及器材應施
行必要之消毒或請專業機構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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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護車應依規定妥為保養,保持良好性能。非執行救護相關勤務不任
意使用救護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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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落實執行緊急救護之各項急救處置,並詳實填寫救護紀錄表之各項
資料,依規定年限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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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災害傷病患人數達(或預判可能)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傷情嚴重
之傷病患達五人以上者,應儘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應於搶救
後儘速整理大量傷病患事故相關表報,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轉報內政
部消防署暨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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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級救護技術員如依預立醫療流程給予特殊處置,其救護紀錄表由本
局醫療指導醫師於二週內至本局緊急救護雲端作業平台系統核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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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各級督導人員及業務單位,得常督測各單位出勤時效、執勤服裝
、領用無線電、急救處置狀況、救護資料填寫及救護車消毒、保養、
隨車急救器(耗)材整備及車身外觀整潔等,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
督促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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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規定如下:
(一)獎勵規定:
1、個人執行救護,急救人數每達三十五人嘉獎一次;復興分隊
及巴陵分隊每達二十五人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十五人或復
興分隊及巴陵分隊未達二十五人者部分得累積至同年度下次
辦理。
2、經認定所作處置,係即時挽救傷病患生命之關鍵:到院前回
復脈搏或到院後二小時內繼續追蹤有回復脈搏者,每人嘉獎
二次;康復出院且經追蹤或醫院診斷狀態為大腦皮質功能良
好(Cerebral-performancecategory=1,以下簡稱 CPC1)
或中度大腦皮質功能障礙者(Cerebral-performancecatego
ry=2,以下簡稱 CPC2),每人記功二次。另經查證認定派
遣員之即時辨識、線上指導或消防救災人員之現場搶救,係
共同挽救傷病患生命之關鍵:到院前回復脈搏或到院後二小
時內繼續追蹤有回復脈搏者,派遣員即時辨識者每人嘉獎一
次、線上指導者及消防救災人員每人嘉獎二次;康復出院且
經追蹤或醫院診斷狀態為CPC1或CPC2者,於前點最高獎勵額
度每人記功二次,依出力辛勞程度核予救護人員、線上指導
者及消防救災人員獎勵,另即時辨識者每人記功一次;派遣
員即時辨識及線上指導者為同一人,核予最高獎勵額度,不
得重複敘獎。
3、載送OHCA病患就醫,到院後未回復脈搏者,急救過程中,EM
T-Ⅱ或經緊急救護科認定實無法完成氣管內管插管及給予急
救用藥處置之EMT-P 使用AED 監測及放置進階呼吸道,每達
六人次者嘉獎一次;EMT-P 執行氣管內管插管及給予急救用
藥,每達三人次者嘉獎一次,以上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均為
嘉獎五次,上半年未達敘獎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
當年度未達六人次敘獎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EMT-P 未達
三人次敘獎部分,每人次優蹟二次。
4、救護人員於到院前成功執行靜脈注射及成功上傳胸痛患者心
電圖至平板,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
為嘉獎五次,上半年未達六人次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
當年度未達敘獎人次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其中執行靜脈注
射之患者生命徵象,臚列如下:
(1)收縮壓九十毫米汞柱(mm/Hg )以下之低血壓患者。
(2)血糖檢測值:show high 或五百毫克/公合(mg/dl )以
上之高血糖患者。
(3)血糖檢測值:六十毫克/公合(mg/dl)以下,注射D5W 或
D50W者之低血糖患者。
(4)體溫攝氏四十度以上。
(5)高處六公尺以上或兩層樓高度墜落之患者。
(6)創傷之孕婦且符合危急個案者。
(7)肢體受困且壓迫時間達二十分鐘以上。
(8)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二至三度之燒灼傷燒燙傷患
者。
(9)內臟外露。
(10)手腕或腳踝以上之截肢。
(11)兩處以上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
5、每半年協助精神急症病患就醫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每半
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五次,上半年未達六人次部分得累積
至下半年辦理,當年度未達敘獎人次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
6、服務態度良好,經被救護人或其家屬來函致謝者,優蹟三次
;經認定施行必要之急救處置得當者,嘉獎一次。
7、於到院前親自協助生產娩出胎兒者,每人嘉獎二次;未親自
接生只協助臍帶護理及產後母嬰照護者,每人嘉獎一次。
8、在重大事故救護現場執行指揮、檢傷、後送工作著有績效或
對重度傷害病患施行必要之急救處置得當,且附有佐證資料
者,視具體事蹟及出力程度,嘉獎、記功或大功。
9、協助辦理推廣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者,訓練人數每達五十人
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五次;上半年未達敘獎人
數部分得累積至下半年辦理。
10、每半年協助民眾申辦救護服務證明書每達六人次者嘉獎一次
,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五次,上半年未達六人次部分得累
積至下半年辦理,當年度未達敘獎人次部分每人次優蹟一次
。
11、其他專案或特殊個案獎勵另案簽核。
(二)懲處規定:
1、服務態度或服裝儀容不佳,第一次劣蹟一次、第二次申誡一
次、第三次申誡二次。
2、未依規定施行適當急救處置,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
響程度,劣蹟、申誡或記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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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領獎勵方式如下:
(一)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第九
目、第十目及第十一目敘獎,由緊急救護科通知後,各分隊檢附
相關佐證資料提報。
(二)第八點第一款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敘獎,於案件結束二個月
內以陳報單詳敘具體事蹟,檢附獎勵建議名冊、救護紀錄表影本
及相關佐證資料提報。
(三)於每半年辦理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第九目及
第十目敘獎審核,承辦人員同時核予嘉獎二次、督導人員嘉獎一
次、協辦人員一至二人嘉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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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曾個案敘獎之救護案件,不得重複列入每半年累計請獎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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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所訂之獎勵,一旦經本市急救責任醫院評核或
本局督測發現,每有三次紀錄不佳者取消一次嘉獎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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