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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消防人員各項福利,依桃園
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設置桃園市政府義勇消
防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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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及管理。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及給付。
(三)福利互助之研究改進。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及登記。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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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消防
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消防局
就下列人員中指定之:
(一)主任秘書。
(二)專門委員。
(三)簡任技正。
(四)民力運用科科長。
(五)災害搶救科股長以上一人。
(六)火災預防科股長以上一人。
(七)緊急救護科股長以上一人。
(八)教育訓練科股長以上一人。
(九)災害管理科股長以上一人。
(十)會計室主任。
(十一)政風室股長以上一人。
(十二)秘書室股長以上一人。
(十三)民力運用科業管專員、技正或股長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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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設業務組、會計組,組長由本府消防局民力運用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協助辦理相關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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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業務組及會計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福利互助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二)會計組:福利互助會計及出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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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
本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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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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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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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消防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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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視情節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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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