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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3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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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個人、法人、機關(構)
  或團體參與本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認養方式:指認養者負責管理維護保養認養標的,使之保持堪用
    狀態。
  (二)認養標的:指本局轄管之消防栓標示牌。
  (三)共同認養:指同一認養標的,由二以上認養者認養。
  (四)認養銘牌:指識別認養者之標示物。

三、認養期間為二年,認養者如欲繼續認養,得於認養期間屆滿前持第五
  點文件向本局提出。

四、本局得就轄管區域內消防栓標示牌,於本局網站公開徵求認養。
  前項公開徵求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認養標的。
  (二)認養方式。
  (三)其他。

五、認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認養契約書稿。
  (二)其他必要文件。

六、認養者經本局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認養契約。
  同一認養標的如有二以上有意認養者,以抽籤定之或協議共同認養。

七、認養者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
  人。

八、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隨時終止認養:
  (一)因公務需要。
  (二)認養者違反法令或認養契約之規定。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認養者。

九、認養者得設置認養銘牌;銘牌之型式、規格、內容及設置位置由本局
  規劃。
  認養者應依本局之規劃設置銘牌;銘牌草案需經本局同意,始得設置
  。
  認養者應於認養屆滿之翌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認養銘牌。
    認養者相關資料得於本局網站刊載。
    本局得於與認養標的有關之文宣品中,刊載該認養標的之認養者及認   
  養期間。

十、本局得公開表揚認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