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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搶救工作效率,獎勵救災
人員辛勞得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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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救災人員:實際出勤之本局編制內消防職系人員。
(二)搶救時間:火災時,為出動至撲滅;山難救助時,為從駐地出發
至返隊;其他搶救及為民服務,為出勤至返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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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救出受困人員,敘獎基準如下:
(一)搜索救出者:進入室內搜索,搜索救出人命為二人以上且被救出
者未明顯死亡,其主要出力者,核予記功二次,其餘人員核予嘉
獎二次。搜索救出人命為二人以下且被救出者未明顯死亡,其主
要出力者,核予記功一次,其餘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二)利用雙節梯、繩索(其他器具等)引導避難逃生,核予嘉獎一次
為原則,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雲梯車救出人命,視搶救之困難度,核予記功或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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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敘獎基準
如下:
(一)建築物火災:救災人員七十人以上,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各嘉獎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各嘉獎一次。救災
人員六十九人以下,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二次;
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三十三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山林火災:救災人員七十人以上,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
之七十五為限;救災人員六十九人以下,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
以百分之六十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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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為六至十二小時之間,敘
獎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火災: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二次;救災人
員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山林火災: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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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為二至六小時之間,或山
林火災搶救時間為四至六小時之間,敘獎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火災: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十七為限,各嘉獎二次;救災人
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山林火災: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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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點以外,火災搶救辛勞得力,搶救時間為二小時以下,或山林火
災搶救時間為四小時以下,於火災現場運用、調度各種水源、機械、
器具救災資源,有效防止火勢擴大蔓延,處置得當,救災人員以百分
之三十三為限,各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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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山難搶救,敘獎基準如下:
(一)搶救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嘉獎
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二)搶救時間為六至十二小時之間: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十七為限,各
嘉獎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三)搶救時間為二至六小時之間:救災人員以百分之十四為限,各嘉
獎二次;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五十為限,各嘉獎一次。
(四)搶救時間未滿二小時:救災人員以百分之三十三為限,各嘉獎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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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得力(火災搶救、特殊重大災害),有具體事
蹟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員且實際派遣車輛人
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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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屬於前述各款,但搶救得力,得依情節個案報請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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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搶救洪水圍困災民,敘獎基準如下:
(一)搶救遭洪水圍困救生三人以上,冒險救出之救災人員核予記功
乙次以二人為限;確保合力完成者,核予嘉獎次數以救災人員
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搶救遭洪水圍困救生二人以下,冒險救出者及確保合力完成者
,核予嘉獎次數以救災人員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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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殊重大災害(如空難、水難、處理危險物品災害、建築物倒塌、
特殊救助及其他)得依災害程度及搶救人力情形,專案核予獎勵。
重大車禍搶救,敘獎基準如下:
(一)受傷民眾達十五人以上:核予救災人員記功一次以百分之五為
限,核予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二)受傷民眾為三至十四人:核予救災人員記功一次以百分之三為
限,核予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七為限。
(三)受傷民眾為一至三人:核予救災人員嘉獎次數以百分之四十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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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古井、坑道及高空墜落等特殊搶救,搶救時間達三小時以上,核予
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六十七為限;搶救時間未滿三小時,核
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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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捕蜂捉蛇及其他動物類勤務,敘獎基準如下:
(一)實際出力人員以二人為限,每人每半年累計達三次,每年七月
及次年一月辦理敘獎,至多嘉獎二次為限。
(二)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各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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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自殺搶救案(例:瓦斯自殺或跳樓),部署防護得宜並防止災害發
生,搶救時間達三小時以上,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五十
為限;搶救時間未滿三小時,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
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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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沙洲受困現場情況危急及執行救溺勤務搜索或撈起屍體者,敘獎基
準如下:
(一)搜救時間三小時以上有效運用、調度各種裝備、器具救災資源
,處置得當,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六十七為限;搜
救時間三小時以下有效運用、調度各種裝備、器具救災資源處
置得當,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二)搜索救出人命為二人以上者,核予記功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
六十七為限;搜索救出人命為一人者,核予記功次數為救災人
員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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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三點至前點以外之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者,搶救時間三小時以
上,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五十為限;搶救時間未滿三小
時,核予嘉獎次數為救災人員百分之三十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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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演習及訓練,敘獎基準如下:
(一)各大、分隊辦理搶救演習(練)及訓練、義消防救災能力訓練
、中隊會操、健行等活動,訂有計畫並據以執行著有績效,核
予嘉獎二次為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十七為限,核予嘉獎一次為
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二十為限,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核予嘉獎一
次。
(二)以市或局層級舉辦之大型演習,著有績效,核予記功次數為參
與演習人員百分之五為限;嘉獎二次為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十
為限;嘉獎一次為參與演習人員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三)以市或局層級舉辦訓練,業務承辦人、協辦人員、工作人員及
核銷人員核予記功次數以二人為限,核予嘉獎二次以百分之二
十為限,核予嘉獎一次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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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增進災害搜救犬豢養新觀念和新技術,並與國際搜救犬評量制度
接軌,災害搜救犬小組,敘獎基準如下:
(一)通過國際IRO災害搜救犬評量認證通過A級評量,領犬員記功一
次,助手嘉獎二次;通過國際IRO災害搜救犬評量認證B級評量
,領犬員記功二次,助手記功一次;如於同一測驗中同時通過
初級及高級測驗或相當於國際IRO A級及B級評量,則給予通過
最高等級之行政獎勵。
(二)執行本轄或支援他縣市、國際、大陸地區之災害現場人命搜救
任務,未救出人命,出勤十二小時以上,嘉獎二次;出勤未滿
十二小時,嘉獎一次。
(三)執行本轄、支援他縣市、國際或大陸地區災害現場人命搜救任
務,成功拯救人命,記功一次以上。
(四)執行參與本轄或支援他縣市之防救災演習暨各項防災宣導等勤
務活動,有功人員嘉獎一次。
(五)辦理災害搜救犬研習訓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規劃及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
(六)辦理搜救犬豢養及訓練等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每年
度至多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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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災害搶救績效評核,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出力有功人員記功一次(兩名),其餘協辦人員嘉獎總
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出力有功人員記功一次(一名)、嘉獎二次(一名);其
餘協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三)第三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二次(兩名),其餘協辦人員嘉獎總
額十四次。
(四)第四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五)第五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十一次。
(六)第六名: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十次。
(七)最後三名:分隊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改進簡報。
(八)本局(搶救科)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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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搶救過程有過失、效率不佳、影響本局形象或造成民眾傷亡,不
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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