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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08104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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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義勇消防人員補助案件經費支用之有效管制及考核,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經費用途為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協勤、訓練、餐敘及其他相關業務費
  用。

三、申請及審查、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以支出明細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經費內容、
        項目及金額,逕送本局審核,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
        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核銷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補助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五)依本規範辦理之當年度補助情形,本局應將補助事項或用途、補
        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每半年於本局網站公告。
    (六)本市義勇消防人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經本局查核發現有不實情形,
        應自負相關責任。
四、本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受補助單位及個人
  不得拒絕。

五、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爾後該補助單位之申請案
  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審核依據,執行圓
  滿者,為體恤各單位業務承辦人之辛勞,每半年由災害搶救科統一辦
  理敘獎,予以嘉獎一次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