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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義勇消防人員補助案件經費支用之有效管制及考核,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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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經費用途為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協勤、訓練、餐敘及其他相關業務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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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及審查、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以支出明細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經費內容、
項目及金額,逕送本局審核,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
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核銷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補助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之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五)依本規範辦理之當年度補助情形,本局應將補助事項或用途、補
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每半年於本局網站公告。
(六)本市義勇消防人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經本局查核發現有不實情形,
應自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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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受補助單位及個人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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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爾後該補助單位之申請案
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審核依據,執行圓
滿者,為體恤各單位業務承辦人之辛勞,每半年由災害搶救科統一辦
理敘獎,予以嘉獎一次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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