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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代表參加義勇消防人員公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35626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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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慰勉及表達
  本局對本市義勇消防人員或其眷屬死亡之哀悼與追思之意,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眷屬係指配偶、父母或養父母。
三、本市義勇消防人員因公殉職者,由局長代表前往公祭。
四、本市義勇消防人員非因公死亡及眷屬死亡者,代表本局參加公祭原則
  如下:
  (一)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顧問、大
    隊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
    員或簡任技正代表;其眷屬由大隊長或科長代表。
  (二)大隊及中隊:大隊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助理幹事、顧問、
    中隊長、副中隊長,由科長或大隊長代表;其眷屬由副大隊長或
    分隊長代表。
  (三)其他義勇消防人員,由副大隊長或分隊長代表;其眷屬由分隊長
    代表。

五、參與公祭人員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六、義勇消防總隊派遣公祭人員,每中隊以十人為原則。
七、上述公祭原則得視業務情形、地區範圍等實際需要,變更代表參加公
  祭層級及人數。

八、代表參加公祭者,以公出為原則,除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外,不得
  以公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