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3288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承辦人員於各項火災調查
  工作辦理獎懲時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防縱火暨火災調查業務執行成效,以下人員予以敘獎:
  (一)分隊組:各組執行成效第一名者予以總嘉獎八次,第二名者予以
    總嘉獎六次,第三名者予以總嘉獎四次,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不
    予敘獎。
  (二)大隊:執行成效第一名者予以總嘉獎四次。
  (三)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分隊,其主管及承辦人各申誡一次。
  (四)本局執行火災調查暨防縱火措施小組成員各予以嘉獎二次。

三、縱火、特殊火災或專案列管火災案件經勘查現場、蒐集跡證或鑑驗提
  供檢、警方作為證據,因而偵破或立即逮捕犯罪嫌疑者,承辦人予以
  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每案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四、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相關訓練之獎懲,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測驗成績第一名予以嘉獎二次,第二名予以嘉獎一次,第三名予
    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敘獎。
  (二)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經補測一次仍不及格者,申誡一次。
  (三)執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相關訓練主管及承辦人予以嘉獎二次,協
    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五、支援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證物鑑驗,足以提供司法、警察或其他機
  關作為證據或查明災源,主管及承辦人予以嘉獎一次。

六、執行研究計畫或製作火災案例,對火災調查、預防或搶救工作有實質
  幫助者,主管及承辦人予以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每案總嘉
  獎以十次為限。

七、支援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調查現場、蒐集跡證或鑑驗,承辦人予以
  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每案總嘉獎以十次為限。

八、執行便民服務政策,每半年敘獎如下:
    (一)開立火災證明書或核發火災調查資料: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
    (二)各分隊:受理火災證明書及火災調查資料合計每達五件嘉獎一次
    ,至多嘉獎二次,未達五件之部分得累計至下半年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