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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地政字第1040022492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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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各科室主管兼任委員,另得視需要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之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自奉核公佈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