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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4396500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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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民國102年4月2日院授人綜字第1020029524號函訂「行政院所
  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二、目的
  為發現及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以健
  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昇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並藉由多樣化的協助
  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提升組
  織競爭力。

三、服務對象
    本局(含分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臨
  時人員。

四、員工協助輔導機制
    (一)成立本局員工協助關懷組織:基於瞭解員工需求,實現互助合作
    精神,成立本局「員工協助關懷」委員會,並由各科、分局組成
    社群式「員工協助關懷小組」,以社群方式集思廣益,共同營造
    本局人性關懷境界的組織環境。
     1、委員會:由本局各科室及分局主管擔任委員,並由局長指派
      召集人一人。
         2、任務:
           (1)關懷員工工作面、生活面、健康面、組織面、管理面等
       身心靈健康及諮商轉介。
           (2)聘請合格心理諮商師進行個案諮商輔導。
          (3)由各委員依其服務轄屬,與股長共同組成「員工協助關懷
       小組」,研商與處理基層屬員需求及解困身心靈事宜。
     3、開會:本局『員工協助關懷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由委員出
      席,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各科室、分局不定期召開研商會
      議,委員會開會如有個案提報,相關股長必要時得列席報告
      。
  (二)員工協助輔導範圍:
     1、個人層次:
      (1)工作面:包括工作適應、組織變革之調適、工作與生活平
       衡、生涯(退休)規劃等。
      (2)生活面:
       法律諮詢:包括公務上面臨的法律問題、車禍、債務、
        遺產、婚姻、衝突等。
       財務諮詢:包括稅務處理、債務處理、保險規劃等。
      (3)健康面:
        心理健康:包括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
       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各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
       管理等。
       醫療保健:提供政府機關現行公務人員各項醫療保健措施
       及民間團體現有醫療保健資源相關資訊。
     2、組織及管理層次:
      (1)組織面:包括組織變革管理、重大壓力事件管理、績效改
       善等。
      (2)管理面:包括領導統御、面談技巧、危機處理、團隊建立
       等,並使管理人員能夠在員工發生影響工作效能等問題時
       協助轉介。
  (三)員工協助推動方式:
    由本局員工協助關懷委員會,依下列措施規劃辦理並推動落實。
     1、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在不侵害當事人隱私或經其同意之前
      提下,得辦理瞭解同仁及組織需求之作為(如問卷調查、心
      理檢測等)。
     2、依照同仁及組織需求,包含服務模式、內容及流程等規劃辦
      理,並充分結合運用現有之行政措施、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
      平台,使現有機制發揮最大效益。
     3、辦理宣導推廣活動:
      (1)透過宣導說明會、演講、研討會等活動,或由上級機關提
       供之教育訓練課程,讓同仁瞭解本方案的功能、相關服務
       措施內容與種類、何時及如何使用本方案。
      (2)得提供或製作書籍、手冊、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
       碟等相關資料,供同仁參閱、運用。
     4、主動關懷同仁,並在同仁面臨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時,
      適時提供本方案相關服務資訊,並協助轉介,俾利其尋求協
      助。
           (1)受理求助:員工個人有心理障礙或情緒不穩時,除由發覺
       委員於開會時提會討論處置方案外,並得由員工本人逕向
       小組委員個別申請協助後專案研商處理。
           (2)轉介諮商師專業協助:依個案需求洽請桃園療養院或鄰近
       本局大型醫療院所之心理諮商師進行個案諮商服務,所需
       鐘點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5、定期檢討辦理情形,是否切合同仁及組織需求、服務使用率
      、主管及員工滿意度等,以精進相關辦理方式。

五、各單位同仁如需於辦公時間使用本方案各項服務時,應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六、辦理本方案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計畫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