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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體全字第108004240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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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擴展運動風氣,
  厚植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核准立案以本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2、桃園市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桃園市各區體育會。
         3、桃園市各區公所。
    (二)補助項目:
        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四、申請補助,應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
  費狀況、其他機關補(捐)助及成果效益等情形酌予補助,其補助原
  則如下:
  (一)各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每年補助不得逾二次。
  (二)本要點得與中央機關補助款合併運用,並應詳填經費概算及收支
    結算表。
  (三)同一活動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以不重複向本府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為原則。
  (四)研習活動以補助講師費及印刷費為限。
五、補助額度:
  (一)舉辦各區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舉辦未滿八縣市參與之區域性或全市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舉辦含有八縣市以上參與之全國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舉辦國際性、政策性及具傳統特色之全市性以上大型體育活動,
    得專案辦理。
六、申請補助應函文檢附活動申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競賽規程送體育
  局辦理。如為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可
  之證明文件。
七、辦理國際性、全國性體育活動須於活動前六個月,向體育局提出申請
  ;其他體育活動須於活動前三個月,向體育局提出申請。
八、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活動,應列名本府為補助機關。
九、對於申請補助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撤銷、廢
  止原核定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不予補助情形:
      1、為特定個人舉辦活動。
       2、比賽獎金及單價逾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備。
      3、年度經費已不足支應。
  (二)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回補助款情形:
      1、未按核定計畫執行。
      2、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核銷。
      3、經體育局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
      4、妨害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執行。
      5、有影響本府聲譽之情形。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該年度及下年度不得受理該機關、團體之
  補助申請。
十、受補助機關、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完成活動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
  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支出憑證簿。
  (二)經費概算及收支結算表。
  (三)原始憑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加蓋各職章。
  (四)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五)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之活動照片八張。
  (六)核定補助函。
  (七)原活動計畫。
  (八)跨行通匯資料表。
  (九)領據正本。
  前項活動如為十一月及十二月份辦理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完成核銷
  。
十一、活動經費來源、支出憑證、結餘款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辦理。
十二、核定計畫涉及名稱、時間及地點變更,應於計畫執行前十四日內函
   報體育局,經核准後辦理變更。
十三、體育局得派員訪視督導,並考核補助款使用績效,列為下次申請補
   助之參考。
十四、本補助案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五、特殊性體育活動經體育局專案簽准及體育局委託辦理之活動,不受
   本要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