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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管理桃園市公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並提升服
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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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游泳池,指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轄管之
市立游泳池及各區公所轄管之區立游泳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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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體育局;管理機關在市立游泳池為體育局,區立
游泳池為游泳池所在地之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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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游泳池得依法令或契約委託法人或合法立案之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
但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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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泳池開放時間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由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公
告之,區立游泳池應由區公所報請體育局備查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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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開放期間須使用游泳池者,應向管理機關事先申請,並經體育局核
准後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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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故意或過失損壞場地、器材或其他相關設備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請求
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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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生颱風、地震、旱災、疫災等重大災害時,管理機關應配合政府政
策,停止游泳池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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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體育署訂定之游泳池管理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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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轄管之游泳池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