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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體競字第104034457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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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
  會之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手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個人項目:核發對象為參賽全隊四人以下之個人;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六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項目:核發對象為參賽全隊五人以上之團體單位,並以競賽
    規程或技術手冊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數分別發給;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前款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人數逾十人者,以十人為限,並以該隊
    實際報名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教練須具備C 級以上教練證,且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
    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指導多位選手獲得名次
    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四、績優團體獎勵金,依據本市各參賽單位獲得前三名者個別給獎,並得
  採累計方式由績優團體具領,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限用
  於會務推展與培訓選手;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單項最佳成績核算,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
  新臺幣八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萬元。
六、選手蟬聯金牌獎勵金為新臺幣五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內
  ,檢附選手前一年度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前項所稱蟬聯,係指前後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
  目,金牌均由同一個人獲得者。
七、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
  競賽種類為準。
八、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頒給之
  獎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