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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
會之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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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手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個人項目:核發對象為參賽全隊四人以下之個人;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六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項目:核發對象為參賽全隊五人以上之團體單位,並以競賽
規程或技術手冊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數分別發給;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前款規定之選手實際報名人數逾十人者,以十人為限,並以該隊
實際報名人數平均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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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教練須具備C 級以上教練證,且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
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指導多位選手獲得名次
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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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團體獎勵金,依據本市各參賽單位獲得前三名者個別給獎,並得
採累計方式由績優團體具領,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限用
於會務推展與培訓選手;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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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單項最佳成績核算,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
新臺幣八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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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手蟬聯金牌獎勵金為新臺幣五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內
,檢附選手前一年度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前項所稱蟬聯,係指前後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
目,金牌均由同一個人獲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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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
競賽種類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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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頒給之
獎狀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