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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績優選手
、教練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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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合作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二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一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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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類別及資格:
1、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應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1、依大會頒訂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選拔完成之全國運動
會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
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國運動會一個月前,
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每面獎牌之教練獎勵金,以一份為限。
3、選手採自發性訓練且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由組隊單
位依該年度參加全國運動會之帶隊教練為獎勵對象,並以應
發放之獎勵金額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核發基準
1、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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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參賽項目計,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
四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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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蟬聯金牌獎勵金,第一類選手核發新臺幣二十萬元,教練核發新臺幣
十萬元;第二類選手及教練皆核發新臺幣十六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
結束後兩週内,檢附選手前一次參賽年度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
各得獎之選手及教練具領;蟬聯自第二年起,獎勵金依第一年之蟬聯
獎勵金累加核發。
前項稱蟬聯者,非技擊類,如球類、水上及陸上運動等,為前後年度
全國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均由同一人獲得金牌;技擊類,如柔道、
跆拳道及擊劍等,則為不分級別由同一人獲得金牌。
蟬聯選手之教練獎勵金,以選手前後年度同一競賽項目獲得金牌核計
,不限同一教練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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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優團體獎勵金,依據本市各參賽單位獲得前三名者個別給予獎勵,
並採累計方式由績優團體具領,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支
用於會務推展與培訓選手;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二)第二類: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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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田徑類之馬拉松、男子十項、女子七項與現代五項、鐵人三項、體操
個人全能(含競技、韻律)及自由車之一百公里以上之個人競賽項目
,其選手獎勵金依第二點第一款之核發基準加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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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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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