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地秘字第104000040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函頒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車輛係指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及機器腳踏車等公務車。
 
三、使用公務車輛應由業務單位自行指定具備合格證照之人員擔任駕駛工
    作。另替代役男不得駕駛公務車輛。
四、申請使用公務車輛時,必須填寫派車單(附件一)核派,未經指派不
    得擅自駕駛。凡用車事由或目的地相同者應採共乘方式為之,以提昇
    公務車輛使用效能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五、公務車輛行駛應依核派時間、路線、地點為之,並於使用完畢後停放
    於指定之停車場所,不得在外停留、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實
    際行使路程、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公務無關,除油料費由使
    用人自行負擔外,並由機關移請人事單位依規定議處,有涉嫌觸犯刑
    責者,另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六、上班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因公必須借用公務車輛者,除依程序申請派車
    外,並應檢附相關計畫文件或公函。如遇公務緊急事件需用車輛者,
    得由用車單位報請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使用,但事後應補
    辦申請手續。
七、公務車輛管理人員應不定時檢查車輛狀況,如發現有未經指派或未在
    指定地點停放車輛等情事,經車輛保管人員說明原因並查明後,視情
    節懲處。
八、公務車輛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
    (二)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事務單位。
    (三)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四)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五)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六)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輛。
    (七)禁止超載、超速。
    (八)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九、違反前點規定者,事務單位除依規定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外,有涉嫌觸
    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十、公務車輛應登記汽(機)車車歷登記卡(附件二),並由保管單位填
    報調派使用紀錄表(附件三)及辦理定期檢查、保養工作。
十一、公務車輛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並須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附件一);使用完畢後
      ,將行車紀錄表交車輛管理員收執。
十二、公務車輛平時汽車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車輛保管人依規
      定填具車輛請修單(附件四)(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數量、
      金額等),經主管核辦後始得送廠檢修。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
      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維修作業壞品有無保存或以相片佐證修理
      完工驗收)。
十三、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派人處理,
      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使用人
      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十四、公務車輛若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致有遺失、遭竊
      等情事,該車輛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且不得再行保管公務用車,
      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財產報損單、協尋
      證明、財產報廢單及相關證件報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若未於期限
      內簽報者則簽請首長懲處。
十五、公務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所保管使用之車輛應善盡保管人責任;
      如有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
      負賠償責任。
      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檢驗,並隨時登載於車輛登記卡
      。
十六、公務車輛之盤點每年一次,保管單位應攜帶行照及強制險證依排定
      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受檢並拍照存檔,若拒不受檢或藉故拖延未受
      檢,經管理單位再次通知仍逾期未到檢者則簽請機關首長懲處。
十七、公務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使用車輛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記錄
      加油資料於加油紀錄表並黏貼加油收據(附件五),於次月 10 日
      前
送事務單位辦理稽核及核銷作業,其使用油料應依預算編列基準
      辦
理。
      事務單位應按月稽核公務車輛消耗油量並製表車輛消耗油量一覽表
      供核(附件六)。
十八、公務車輛保管人於每月 10 日前提供上個月之調派使用紀錄表、派
      車
單、加油紀錄表及黏貼加油收據等文件送事務單位辦理稽核作業
      ,
事務單位彙整報表後,按月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車輛管理人員應按月稽核各車輛用油紀錄,如有加油異常情形時,
      應即通知保管人或使用人說明。
十九、電子收費「 e-Tag  」核銷方式,以預付儲值方式為原則。每次儲
      值
以新台幣伍佰元為原則並善用ETC應用程式APP查詢餘額,核銷時
      應
檢附儲值收據及預儲帳戶總表佐證。
二十、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單位主管為召集
      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集人為
      該單位主管。
二十一、車輛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量調派,是否建立制度,確實執行。
        (三)車輛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確實實施。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二十二、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
二十三、各機關得依工作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二十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據中央訂定車輛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