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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龜民字第105000116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龜山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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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本所各里集會所及社區活
  動中心之使用及管理以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之使用,特訂定
  本須知。
二、所稱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係指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
  會所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以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管理機關,並委託由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
三、開放場地使用時間:原則為上午08:00至晚間21:00。
  (特殊情形,經本所特許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使用
  ,應向本所申請與繳納費用及保證金,並以提供下列使用為限:
  (一)市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舉辦之集會、公益活
    動或社區發展協會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
    。
  (三)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五、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
  (二)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委託由各里辦公處
    及社區發展協會代為受理,向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
    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市府政策或活動
    ,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費用。
  (五)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
    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但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逾期申請者,除無
    息退還保證金外,其餘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六)申請使用者於使用後,應向本所申請退還保證金,經本所查核場
    地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七)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有二個以上機關、協會、團體或個人申請
    使用時,以市府及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里辦公處及社區發
    展協會辦理之活動優先,其餘以申請時間之先後定之。
  (八)市府有防災及政策需求情事,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圖表附件:
六、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
  准,於使用中發現,應立即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終止其使用並通知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蓄意破壞公物或有安全顧慮。
    (三)從事營利行為。
    (四)活動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五)自申請日起一年內違反管理規定並經登記在案。
    (六)辦理殯葬事宜。
    (七)其他不法使用情形。
七、經核准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者,不得將固定設備擅自拆卸
  、搬動或攜出。但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並會同各該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管
  理人員會勘確認後,始得退還保證金。

九、污損或毀壞里集會場所及活動中心內之物品者,應負賠償之責,並得
  自所繳之保證金抵扣應賠償之金額,不足時應追繳之。
十、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者,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
十一、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外,不得供人留宿。
十二、申請使用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經核准後,使用者繳費時以書
   面告知使用須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