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定期開徵案件:平日補徵案件(例如:管代為 H3901552039020000
00000000),單筆、將逾核課或同一案件補徵數年度合計應納金額五
千元以上者,於第一次核發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時,應以送達證書取
證。
(一)將逾核課期間之補徵案件,繳款書經寄送退回或未合法送達者,
服務區應查明新址,重行寄送繳款書至合法送達為止。
(二)滯納期滿未繳納案件
1、已合法送達者(含按不同年期別訂定不同繳納期限,一次同
時寄送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經掃描
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
料)後,移送欠稅管理單位。
2、未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應查明新址,重行寄送繳款書至合法
送達為止。經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掃描繳款書回執聯、送
達證書或郵局退回原件、未合法送達及其他相關資料後,移
送欠稅管理單位。
|
|
二、定期開徵案件:應納稅額五萬元以上(大額)及習慣性欠稅戶,於委
外寄送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時,即以送達證書取證。
(一)逾限繳日期未繳納案件:於十二月十日前請資訊科依服務區別或
稅籍順序產列控管清冊,由管制人員統一控管,相關掃描及移送
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已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將繳款書回執
聯、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作掃描
,並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移送欠稅管理單位。
2、經郵局原件退回,並註記為「他遷不明」或「查無此人」等
案件,如查明投遞地址為納稅人戶籍地址合於公示送達要件
者:服務區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
書、其他相關資料(如原件退回之信封、戶籍地查證資料)
掃描,移送管制人員,並於控管清冊上註記「待辦公示送達
」後,移送欠稅管理單位辦理後續公示送達作業。
3、未合法送達及郵局原件退回者(排除第二目所定案件):滯
納期滿前由服務區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
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掃描至「其他證明文件」,相關資
料併存於清冊上,並於清冊上註記「未合法送達」由管制人
員彙整保存一年。
4、送達證書經確認有送達瑕疵者,函送郵局補正後依第一目規
定辦理。
(二)逾開徵繳納期迄日送達證書未送回本局且未繳納之案件,服務區
十二月三十日於控管清冊上註記「送達證書未送回」,由管制人
員彙整保存一年。 |
|
三、公同共有案件:應依財政部函頒「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
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
原則」及下列方式辦理。
(一)繳款書寄送
1、已指定代表人、管理人或共同委任代理人案件:將繳款書寄
送代表人、管理人,共同委任代理人部分含核定稅額通知書
及附表。
2、未指定代表人、管理人或共同委任代理人案件:將繳款書、
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寄送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
3、核准分單繳納案件:將繳款書寄送分單人。
(二)定期開徵案件
1、應納稅額五萬元以上(大額)及習慣性欠稅戶,以送達證書
取證。
2、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之案件,於開徵之前,應至平台產列清
冊辦理公告;公告除黏貼公告欄外,並登載於本局外部網站
/公告資訊/公同共有專區/地價稅項下。
3、公同共有人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案件(含應納稅額五萬元以
上、習慣性欠稅戶及一般戶)於十二月十日前請資訊科產列
清冊,送交管制人員控管,服務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已合法送達者:將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以送達證書寄送
其他公同共有人。
(2)未合法送達、未取證或經郵局原件退回,註記為「他遷不
明」、「查無此人」者:查明新址以送達證書重行寄送繳
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另將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
表以送達證書寄送其他公同共有人。
(3)滯納期滿未繳納者:將繳款書回執聯、核定稅額通知書及
附表、送達證書或郵局退回原件、未合法送達及其他催繳
取證等資料按戶置入資料袋,送交欠稅管理單位簽收;未
移交資料者,則繼續催繳全程取證。
(三)非定期開徵案件:平日補徵案件單筆、將逾核課或同一案件補徵
數年度合計應納金額五千元以上者,以送達證書寄送繳款書,另
將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以送達證書寄送其他公同共有人。
1、將逾核課期間之補徵案件,繳款書經寄送退回或未合法送達
者:服務區應查明新址,重行寄送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
及附表至合法送達為止。
2、滯納期滿未繳納案件
(1)繳款書合法送達者(含按不同年期別訂定不同繳納期限,
一次同時寄送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
,掃描繳款書回執聯、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送達證書
及其他相關資料至「其他證明文件」後,移送欠稅管理單
位。
(2)繳款書未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應查明新址,重行寄送繳款
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至合法送達為止。經於電腦鍵
入送達註記,掃描繳款書回執聯、核定稅額通知書及附表
、送達證書或郵局退回原件、未合法送達及其他相關資料
後,移送欠稅管理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