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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件限期改善及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5012386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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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違反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件之處理,特訂定本基準。
二、餐飲業違反本府公告之餐飲業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設置
  及維護管理方式(以下稱本公告),本府得限期三十日內改善。但有
  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三、未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完成改善者,按違反本公告之公告事項一及二規
  定項目,每項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但經本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