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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目的:為落實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內、外部通報資料之查核
運用及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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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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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範圍:本市轄區內農地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
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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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單位:總分局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業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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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依據:
一、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40條及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15條。
三、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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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方法:
一、內、外部通報資料及運用
(一)內部通報資料
1、由總局地價稅科每年於6月5日前請資訊科就田賦改課地
價稅清查改課檔及地價稅系統維護數字主檔(LND104M)
分別挑列前一年度10-12月及當年度1-4月田賦改課地價
稅案件,再分別勾稽土地增值稅特殊管制案件檔
(AVM341M)農地不課徵【04】案件檔及農地繼承【11】
、農地贈與【12】案件檔,並產製電子檔傳送總(分)
局地價稅業務單位,由其於10日內確認係屬改課案件後
再列印清冊,交由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分
別通報農業局及國稅局查核運用。
2、由總局地價稅科每年於11月5日前請資訊科就田賦改課
地價稅清查改課檔挑列當年度5-9月田賦改課地價稅案
件,再分別勾稽土地增值稅特殊管制案件檔(AVM341M)
農地不課徵【04】案件檔及農地繼承【11】、農地贈與
【12】案件檔,並產製電子檔傳送總(分)局地價稅業
務單位,由其於10日內確認係屬改課案件後再列印清冊
,交由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分別通報農業
局及國稅局查核運用。
(二)外部通報資料
1、總(分)局地價稅業務單位接獲有關機關通報因違反都
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違規裁處資料,除改課地價稅外,應加會土地增值稅業
務單位,查詢該土地是否屬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第1項之案件,若屬上述案件,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應
於土地增值稅特殊管制案件檔(AVM341M)之農地不課
徵違反規定【16】建檔列管。
2、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審查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
申報案件,若查有前項「農地不課徵違反規定」管制註
記,應發函向農業局或所屬區公所詢問該土地是否於違
規裁處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發函向有關
土地管制機關詢問該土地指定改正事項是否於所定期限
內改正完成。
二、視為農地違規案件
核准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經總(分
)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查得未作農業使用者,將相關資料通報
地價稅業務單位查核運用。
三、檢舉案件
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於接獲第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
使用案件,經查明該土地若屬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核准
案件應通報農業局;若屬農地繼承、農地贈與管制案件,應通報
國稅局查核運用。
四、表報統計
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應分別於每年7月5日、次年1
月5日前依附表格式(如附表1)統計前揭內部通報資料所勾稽之
清冊發函通報農業局、國稅局之件數及文號,並統計上下半年地
價稅業務單位通報農地違規裁處書件數、特殊管制案件檔【16】
農地不課徵違反規定建檔件數及視為農地違規案件通報地價稅業
務單位件數,送總局增值契稅科彙整。
五、督導管制
(一)外部資料通報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之違規裁處書
案件,應登錄專簿管制,以控管案件通報及登錄土地增值稅
特殊管制案件檔之情形。
(二)為落實違規通報機制,由各單位股長不定期抽核,並填報抽
查紀錄表(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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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作業規範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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