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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4032773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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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之清運工作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適用對象為本市一般家戶,但不包括事業機構及營業場所。
三、依本原則辦理清運之廢棄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一般家戶自行裝潢修繕產生之廢棄陶、瓷類器皿(如浴缸、馬桶
    、洗手台及花盆等)。
  (二)一般家戶自行裝潢修繕產生之廢棄磚、瓦(含地板及牆壁磁磚、
    紅磚、混凝土及瓦礫等)。
  (三)一般家戶自行裝潢修繕產生之廢木料(含木門、木窗、木質地板
    、木板及木條等)。
四、一般家戶申請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運之方式及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得以電話登記或現場填寫申請表之方式,向各區環境清潔
    稽查中隊(以下簡稱各區中隊)提出申請。(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申請人申請時應詳細填寫或告知相關基本資料(如聯絡方式、清
    運地點、廢棄物種類及數量)。
  (三)各區環境清潔稽查中隊受理申請後,應將排定之清運時間及地點
    通知申請人。
  (四)同一家戶於一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清運申請:
  (一)非第三點所列清運項目。
  (二)申請清運量超過一部清運車輛之載重上限。
六、申請清運一般家戶自行裝潢修繕廢棄物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予
  清運:
  (一)應將廢棄物分為陶、瓷、磚、瓦以及廢木料二類,並嚴禁混雜垃
    圾、事業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如紙類、塑膠類及廢燈管等)及
    其他非一般家戶自行裝潢修繕所產生之廢棄物。
  (二)廢棄磚、瓦、陶、瓷類應予裝袋。 
  (三)廢木料須先自行裁切至一公尺以下,且應拔除釘子或其他可能造
    成清潔人員受傷之物質,並加以綑綁或裝袋。
  (四)應將玻璃及金屬等非木質部分先行分離。
  (五)不得含有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認定有害廢棄物之材質、材料及添
    加物。
七、申請人應於指定清運時間至現場,清運完成後並於申請表上簽名。各
  區中隊人員應拍攝清運階段前中後照片(影像),一併將其與前項申
  請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