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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台電大潭發電廠回饋金核發急難救助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新社字第104000321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新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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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意
  旨及救助區籍民眾遭受急難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金額如下:
    (一)戶內人口遭遇意外、罹患重病,手術或住院醫療費逾一萬元以上
    致家庭生計受到影響陷入困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逾二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二千元。 
    (二)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失業、失蹤、服刑等原因,致生活陷入
    困境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三)區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每案核發金額新台幣三千元。
    (四)其他情形經首長核定,應予救助者,每案金額為二千元。
    (五)符合一至三款,經首長核定,應予增加救助者,每案核發金額以
    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

三、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金,應於遭遇急難事故發生起三個月內,向本
  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訪查表(依本所規定表格)。
    (二)死亡證明書、醫生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自付額達新台幣
    二千元以上)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存摺及印章。
四、本要點奉核後自104 年1 月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