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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
環境保護工作,並促進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
單位)及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環保志工)之服務績效
,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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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保志工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在本市就職之中
華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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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協助道路、空地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
、勸導等。
2、參與環境認養、河川巡守、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
、國家清潔週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4、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
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
訂定)。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本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
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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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及權責:
(一)志願服務組織:
1、主管機關:本市志願服務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市環境保護志願服務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運用單位:本市運用環保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
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二)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相關工作權責分配如下:
權責分配內容如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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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環保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
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環保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
、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計畫參考範本如附件一)
。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運用前,檢具志
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桃園市政府及本局備案,並
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
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
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備查(
成果報告參考範本如附件二)。
(三)運用單位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運用單位之章程所
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
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本
局備查。
(四)運用單位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本局不予經費補助
,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另未依規定期限函報相關資料,
經通知仍未函報者,視同終止運作,不續予備案。
(五)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運用單位應對
環保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志願服務法規
之認識、志願服務經驗分享,課程內容如附件三。
2、特殊訓練: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內容為主。
3、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開設課程,或以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
揭教育訓練。
4、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
結業證明書。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其它單位
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
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證明書(結業證明書範本如附件四)
。
(六)運用單位應發給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之環保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
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1、服務證:由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
、環保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2、紀錄冊:
(1)申請:由運用單位應造具,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照片
二張、桃園市環保志工個人資料授權及自願參加同
意書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
(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範本如附件五,自願參加同
意書格式如附件六)。
(2)換發:由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半身
照片二張,併附原紀錄冊封面影本,向本局申請發
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環保志工。
(3)遺失或毀損:由運用單位造具名冊,並檢具環保志工一吋
半身照片二張及切結書,向本局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
所屬環保志工(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七)運用單位應依照環保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環保志工在符
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八)運用單位應提供環保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
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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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保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日期
),並擇一名志工管理員,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
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環保志工,並於每年一月及七
月提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一月底提報前一年成果報告(半年
報格式如附件八)。
(三)環保志工以加入一個運用單位為原則,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
助單位收取酬勞;服務證不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
服務證遺失逕向運用單位申請補發。
(四)環保志工凡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者,運用
單位得予以解任。若屬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
得再申請加入環保志工。
1、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損及運用單位或本局聲譽。
2、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3、無法配合服勤。
4、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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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含)以上,服務時數
達 300小時以上者,得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
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衛福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
(銀、銅)牌獎。
2、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志願服
務金(銀、銅)質獎章或榮譽獎狀。
3、依據本局「桃園市績優環保志工(隊)遴選計畫」得申請
環保志工獎章及績優環保志工隊。
(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運用單位,本局將定期辦理評鑑,成
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評鑑辦理方式及獎勵內容,本局另行公
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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