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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一般廢棄物強制分類,並有效執行稽查與統一裁罰規範,特訂
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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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應將一般廢棄物分為資源垃圾、一般垃圾及廚
餘三類後排出,並分別投入資源回收車、垃圾車投置斗(垃圾子車)
及垃圾車之廚餘回收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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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場稽查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稽查人員應抽查投入之資源垃圾、一般垃圾及廚餘是否摻雜非屬
該類垃圾之內容物。
(二)稽查人員檢查時應將解包之內容物拍照存證,並於稽查紀錄上載
明違規情事。
(三)稽查人員於執行稽查時,得以攝影設備攝錄執行過程。
(四)未依前點分類方式進行分裝之垃圾包,清潔隊員得拒絕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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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分類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每一垃圾袋,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二)經裁罰確定後,一年內再次違規者,每一垃圾袋處新臺幣三千元
罰鍰。
(三)一年內第三次以上違規者,每一垃圾袋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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