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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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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二
點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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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潔獎金按月發給,支給人員於本大隊任職期間,全月無任何過失紀
錄且無第四點及第五點扣(減)發事由者,始核發全額清潔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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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月到(離)職、出勤異常及請假之清潔獎金扣(減)發基準:
(一)到(離)職:當月到(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計之;其每日
計發金額,以當月全額清潔獎金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曠職(工)者:按所曠職(工)時數依比例減發當日清潔獎金;
曠職(工)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減發當日清潔獎金。
(三)遲到、早退者,每次減發當月清潔獎金十分之一。但如有特殊狀
況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請事假者,按日減發當日清潔獎金,請假時數未達一日者,按請
事假時數依比例減發當日清潔獎金;請病假者,按日減發當日清
潔獎金二分之一,請假時數未達一日者,按請病假時數依比例減
發當日清潔獎金二分之一。
(五)請公假、喪假、婚假、產假(包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產
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公傷病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其他依法律薪資照給之假別者,清潔獎金
照常發給。
(六)延長病假或整月未出勤(除公傷病假及產假外)者,不發清潔獎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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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勤務規定經提懲處送考績會或考評(核)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其
清潔獎金扣(減)發規定如下: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減)發全月清潔獎金三分之一,並逐次
累計。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減)發全月清潔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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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以當月應支領最高額度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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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如已發給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月份扣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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