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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員工一般公務機密維護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0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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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承辦人員,應熟悉各項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
  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二、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書,不論是否涉有機密,均應
  妥為收藏加鎖。

三、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之業務,不得窺視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四、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不
  得對外人談論。

五、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六、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七、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嚴禁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八、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
  應以非機密為限。
九、私人日記,或其他非公務使用之紀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
  密資料。

十、未經長官許可不得對任何媒體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十一、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以所知悉之機密資料供
   給他人撰寫著作。

十二、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屬於機密,不得因個人之
   私交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漏。

十三、個人電腦應設定通行密碼,且至少3個月應定期更新1次,非業務
   範圍內之電腦系統不得使用、越權查閱及下載資訊。

十四、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情形,應即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探
   機密之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及本局政風室反映。

十五、各單位處理與主管機密項目有關之事宜,應絕對保守機密,並須審
   慎採取保密措施,實施要領包括:專責處理、減少層次、限制分發、
   妥慎傳送、安全保管及澈底銷毀。

十六、會議議事範圍如涉及本項目內容者,應以秘密方式行之,並審慎選
   擇開會處所,執行安全檢查及出入管制,以防止他人非法竊取會議
   機密。

十七、辦理主管機密項目之相關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性資料已洩漏
   或遺失,請即向機關長官報告及通知政風單位查明處理,並採取補
   救措施,以減少損害。

十八、辦理主管機密項目之相關人員違反相關保密規定,應視情節輕重予
   以適當行政處分;因而造成洩密情事者,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十九、本局主管機密範圍項目,詳參附件。
圖表附件:
二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另依據行政院秘書處頒佈之「文書處理手冊」
   文書保密「一般保密規定」事項辦理。

二十一、本須知簽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