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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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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申請回饋,應由回饋範圍內之各里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指定期限內提出回饋計畫書、預算表及相關資料送
本局審查,並經本局核定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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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回饋範圍,指本市桃園區會稽垃圾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
)鄰近地區之各里區分如下:
(一)當地:檜樂里。
(二)一級鄰近里:汴洲里、大有里、春日里、會稽里。
(三)二級鄰近里:三元里、大興里、寶山里、寶民里。
(四)三級鄰近里:大業里、福元里、忠義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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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計畫之運用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監測或鑑定等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 工
程。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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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採購及工程相關驗收程序,應由回饋範圍內各里長或其代理人協
助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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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回饋執行至掩埋場封閉復育時止。但補償執行期間,如遇抗
議或陳情等相關事件,應暫緩回饋金支付提撥,俟恢復營運後始得繼
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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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回饋計畫執行時,如經查證確有虛報、巧取或其他不實情事,應依
法究辦,並追繳請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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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定之回饋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局預算程
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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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